广东兴宁女生林林(化名)是一名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,据林林诉称,2012年2月,云南男子陆某通过QQ在网上与她相识,之后在2012年3月,陆某通过QQ诱惑她到广州市花都区一家旅店开房,威逼她与其发生第一次性行为,当时林林还未满14周岁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陆某在林林未成年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林林怀孕、引产,判定陆某应赔偿林林各项损失合计15937元。
但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陆某不予起诉。据知情人士透露,陆某在事发时并不知道林林未满14周岁,此外关键是因为认定陆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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